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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吏文可笑作文

卷十六·吏文可笑作文

洪邁

卷十六·吏文可笑

【原文】

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絕可笑者。如文官批書印紙,雖宮、觀、嶽、廟,亦必雲不曾請假;或已登科級,見官臺省清要,必雲不曾應舉若試刑法。予在西掖時,漢州申顯惠侯神,頃系宣撫司便宜加封昭應公,乞換給制書。禮、寺看詳,謂不依元降指揮於一年限內自陳,欲符下漢州,告示本神知委。予白丞相別令勘當,乃得改命。淳熙六年,予以大禮恩澤改奏一歲兒,吏部下饒州,必欲保官狀內聲說被奏人曾與不曾犯決笞,有無翦刺,及曾與不曾先經補官因罪犯停廢,別行改奏;又令供與予系是何服屬。父之於子而問何服屬,一歲嬰兒而問曾與不曾入仕坐罪,豈不大可笑哉!

【譯文】

由於公文行移只用定本、因而有極爲可笑的。如文官批寫印紙,即使是提舉宮、觀、嶽、廟等事務的閒散官員,也一定要說“不曾請假”;有些人已經科舉及第、現任政府要職,卻一定要說不曾應舉及考試刑法。我在中書省任職時,漢州(今四川廣漢)申奏:本州的顯惠侯神以前是由宣撫使司臨時加封爲昭應公,請求換成皇帝下發的詔書。禮部和有關的寺卿審定,說顯惠侯神未依照先頒佈的詔令在一年的期限內自行申訴、因而準備給漢州下符,告示本神知委,我向宰相建議重新審覈,才得以改下詔書。宋宗淳熙六年,我因爲大禮恩澤改奏一歲的兒子爲官,吏部卻轉交給饒州,要求在保官狀內必須說明被奏人是否曾被判處若刑,有無剪刺,及是否在此前已經補百卻因罪被免,於是另行改奏;吏部還要求被奏人說明與我是什麼親屬關係.我們是親父子而吏部卻間我們是何種親屬關係,我的兒子是個一歲的幼嬰而吏部卻問他是否曾做官犯罪,豈不令人笑破了肚皮?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人,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副丞相、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八十,諡“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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