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大全作文網 >

原創專區 >古文典籍 >

第二O三則:明犯國法,罪累豈能幸逃作文

第二O三則:明犯國法,罪累豈能幸逃作文

王永彬

第二O三則:明犯國法,罪累豈能幸逃

【原文】

明犯國法,罪累豈能幸逃;白得人財,賠償還要加倍。

【譯文】

明明知道而故意觸犯國法,豈能僥倖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平白無故地取人財物,償還的要比得到的更加幾倍。

【註釋】

幸逃:僥倖脫逃。

【評語】

暗犯國法,遲早會被人發現而受制裁,何況是明犯錯誤。明知違法而故犯,無非是權勢之徒,或是意圖僥倖。權勢大者豈能大於一國之民?僥倖一時豈能僥倖長久?千夫所指尚且要死,何況一國之人皆棄。今日有經濟犯逃亡他國,以爲得計,終日躲躲藏藏,不能葉落歸根,形同放逐,襤褸於他國檐下,一旦遣送回來,更是身敗名裂,何來僥倖之有?

白得人財,便是不當得而取之,自己並未付出一點血汗,便拿了他人努力的成果。你白得,必有人蒙不白之冤,這種冤枉豈能不索償的?社會上有公道,國家有法律,“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纔是正理。平白取人錢財,於理不合,多半不容於法。如果這是壞人對你另有所圖,這財又豈是好消受的?只怕到時付出的代價比法律所償者還要重呢!

【詩人簡介】

王永彬,字宜山,人稱宜山先生, 一生經歷了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五個時期。著有《圍爐夜話》、與《菜根譚》、《醉古堂劍掃》一起被稱爲“處世三大奇書”。

王永彬生於乾隆壬子年正月二十三亥時,卒於同治己巳年正月二十五巳時,享年七十有八。爲南宋宗時王剛中之後,經兩次遷徙,直到其父清朝乾隆間才遷往荊州府枝江縣城西十五里石門坎(今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鎮石門坎人)。年少時,其仲兄去世,一度面臨輟學,後發憤始得入縣學讀書。他不喜科舉,很晚才恩獲貢生科名,爲修職郎,參與編修同治版本《枝江縣誌》,擔任“分修”。後候選教諭,因深受儒家思想薰陶,在教學中,先令學生修身,次教其治學,不以科舉應試爲唯一目的。並能身先士卒,修養己身而後教。同時對於鄉人,見善必賞;見過必反覆規勸,一定要使其徹底改正。

王永彬涉獵廣泛,在著述授業之餘,經史諸子書法醫學皆習,尤好吟詩,其同郡文友王柏心爲其撰寫《勅授修職郎宜山王公傳》記載:“公著述外,尤好吟詠,與高安周柳溪、彝陵(夷陵)羅夢生結詩社,號吟壇三友”。

王永彬爲人不愛榮華富貴,生性純茂衝遠。光緒《荊州府志·卷五十七·藝文志》記載:“王永彬,字宜山,歲貢生,性孝友,隱居教授。邑令朱錫綬耳其名,虛心造訪,永彬鑿坯而遁。”與友人一起每酒醉高論,說到古忠孝義烈之事,則沾襟涕泗不能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dqzww.com/yuanchuang/guwendianji/9pveq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