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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管理規約示範文本(精選2篇)作文

小區管理規約示範文本(精選2篇)作文

篇一:小區管理規約示範文

小區管理規約示範文本(精選2篇)作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規約)。

第二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爲業主。

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爲已經合法擁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爲業主。

第三條本規約由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應遵守物業使用的相關規定,如本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電梯使用、空調安裝、裝飾裝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寵物飼養等管理制度和約定,不得從事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爲。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xxxxxxx。

(二)坐落位置:xxxxxxx。

(三)物業類型:(多層住宅/商鋪)。

(四)物業管理區域四至:xxxxxxx。

(五)物業管理區域概況:物業總建築面積爲xxxxxxx平方米

(六)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約爲xxxxxxx平方米,坐落位置:;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地點:xxxxxxx。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

建設單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時,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正當權益。

第八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一)單幢建築物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牆面、屋面等;

(二)單幢建築物內全體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通訊設施等;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室內架空層活動區域、室外道路及綠地等。

第三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方式,具體根據本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十條業主應按照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轉讓物業的,應自覺及時結清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服務項目的,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二條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裝飾裝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約規定行爲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同時向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活動,書面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向全體業主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各項約定;業主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工作進行配合和監督,共同做好本物業區域內的管理。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行爲準則

第十四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物業規劃設計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書面同意後,報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告知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五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規約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正確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管線鋪設、建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秩序維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十六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進行裝飾裝修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本規約約定,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做出破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爲;

(二)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按照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並與施工單位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四)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施工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其它時段不得施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規定時間外進行施工的,應事先取得相鄰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同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後實施,並儘可能縮短施工時間;

(五)不得擅自擴大承重牆上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

如有違反上款行爲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制止;業主委員會可以書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可以向城市執法等相關部門舉報。勸阻、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將上述行爲人及其行爲在公示欄中予以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用於違法搭建的材料採取禁止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措施,同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向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和社區報告。

第十七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規定,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啓電梯層門或轎箱門;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電梯零部件;

(五)攜帶危險品乘用電梯;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爲。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風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需要進行安全評估和維修、改造、更新,並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檢驗機構發出整改通知的,由全體業主或部分共有業主委託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實施安全評估和維修、改造、更新,相關費用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所需經費可按相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也可由相關業主自行籌集。

鼓勵引入電梯安全管理保險機制,購買“電梯維修”、“電梯養老”等電梯綜合保險,所需經費可按相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也可由相關業主自行籌集。

第十八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住宅設計規範、標準明確的要求安裝空調,安裝在統一專門用於安裝空調設備的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納空調冷凝水的陽臺排水系統,不得在空調設備上增加其他負載。定期對空調設備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維護。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做好冷凝水的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一)空調設備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

(二)空調設備安裝架和緊固件出現鬆動或者嚴重鏽蝕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告知空調設備安裝架和緊固件出現鬆動或者嚴重鏽蝕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空調產生噪聲超過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並採取維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十九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法依規安全使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佔用、堵塞、封閉清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影響消防安全;

(三)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爲被公安、消防等部門責令整改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如有違反上款行爲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將上述行爲人及其行爲在公示欄中予以公示,同時報告社區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

第二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垃圾廂房、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

(二)不屬於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隨便丟棄;

如有違反上款行爲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將上述行爲人及其行爲在公示欄中予以公示,並報告社區及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飼養許可證件,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

(二)動物進入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時必須專人看護,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牽引,攜大型犬出戶時,還應當爲大型犬佩戴嘴套。不得對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造成危害。

第二十二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禁止在物業區域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三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5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場、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第二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其他行爲:

(一)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包括佔用、損壞公共綠地、樹木、園林景觀等;

(二)違章搭建、私設攤點,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設立廣告牌;

(三)擅自在建築外立面上安裝陽篷,將防盜防護設施裝在建築外立面(如:窗戶外側)、封閉陽臺;非指定位置安裝影響觀瞻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設施;在無專用設施的陽臺欄板、外窗窗臺外側擺設花盆等飾品。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以及高空拋物;

(五)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爲;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五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爲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給予適當補償,相關業主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搶修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和業主委員會說明情況,並在下列其一個組織中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搶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搶修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1、業主委員會;

2、所在地派出所;

3、社區居委會;

4、街(鎮);

5、小區黨組織。

第二十八條因公共利益或者維修養護物業,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直接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事後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條人爲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並承擔費用。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單幢建築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該幢建築物內全體業主承擔,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佔該幢建築物面積的比例分攤;本小區內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本小區全體業主承擔,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佔本小區內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六章物業的轉讓、租賃

第三十三條物業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者轉租,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協同承租人(非業主使用人)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同時,按規定將租客信息向社區或派出所報送登記。保障性租賃房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代行部分業主權利,其面積以及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人數結合面積方式進行計算,具體參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業主須將本規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文件作爲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由受讓人或承租人作出書面履行承諾。物業轉讓或者出租後,當事人應當於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情況以及相應通訊聯繫方式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六條物業轉讓或出租作爲羣租房的,如有鄰居投訴羣租房擾民後,物業服務企業必須上門覈實,覈實確認後,必須公告小區業主、報相關部門,並開始逐月遞增收取物業服務費。如何確認羣租房:當該房屋內居住的非親屬關係的人達到8人以上(含8人),則確定爲羣租房,業委會必須配合協調,解決羣租房擾民等問題。如未能解決,將按照xxxxxxx予以清查整治,遇到當事業主不予配合,必須報請執法部門處理,或通過小區訴訟解決,訴訟費用由小區經營收入列支。

第七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條爲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告知、規勸、公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約的行爲;

(三)要求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因違反本規約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四)對欠繳物業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水電費的業主進行公示並依法進行追討;

(五)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於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在市物業管理綜合平臺公示相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方式。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建設單位向房屋買受人承諾減免或者優惠物業服務費的,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

物業服務費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自覺交納物業服務費和電梯、增壓水泵等高能耗的分攤水電費。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規約的實施。對業主違反本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約,以告知、規勸、公示等方式要求當事人停止違反行爲。

第四十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需由全體業主分擔費用的事項,按下列兩種方式分擔:

(一)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由業主委員會自主)經營,扣除合理經營成本後(經營管理費支出不得超過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所得經營收益按下列約定分配:

1、40%用於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2、40%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3、15%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

4、5%於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津貼。

經營收益分配比例需調整,可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更改。

第四十三條經營收益可以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爲管理。經營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並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況;經營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爲管理的,要單獨列賬,並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公示情況、覈查收支情況。

第四十四條經營性收益單次使用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批、簽字,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營性收益單次使用金額在1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單次使用金額在5001元以上的,需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必要時還應向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及小區黨支部報備,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換屆前(任期屆滿、中止或業主委員會負責人離職的)、委員資格中止、物業服務企業更換,業主委員會應在街(鎮)、指導、協助下進行資產清查,並公示清查結果。

10%以上業主或小區黨組織或街(鎮)或對清查結果存有疑問的,社區可通過召開業主會議(無需經業委會召開)形成業主共同決定(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後,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並公示審計結果,審計費用在經營收益中列支。

經營收支情況每屆進行一次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7日(不少於7日)。由業主委員會/小區黨組織/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7日(不少於7日),社區予以協助,審計費用在經營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歸集、使用、管理執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通過規範程序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七條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建議,牽頭確定使用方案,嚴格確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原因、費用預算、分攤範圍等,組織相關業主表決,按照規定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及市物業管理綜合平臺公示。

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分攤列支範圍內五名以上業主(該部分業主須包含至少一名黨員業主、樓長梯長或業主代表)、施工單位等相關人員,邀請社區、小區黨組織對維修項目的申報、施工和驗收進行過程監督。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無法工作的,上述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組織。

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方法按照本規約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需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具體通過以下第xxxxxxx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委託表決:業主將一定時期內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範圍內的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採取一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後,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使用;

(三)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未參與投票的業主,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回覆,未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覆的,視爲同意與會多數業主表決意見;

(四)異議表決:在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爲表決通過。

(五)全體表決: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如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社區按規定程序代爲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相關業主應當及時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資金續交的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經專有部分面積佔相關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佔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實施,並在30日內完成資金續交工作。資金續交的方案內容包括:

(一)續交金額。續交金額應保證續交後餘額達到首期物業維修資金額度。

(二)分攤原則。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續交金額。

(三)資金來源。選擇下列多項作爲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續交資金來源。

1、從本小區物業經營收益中一次性劃轉;

2、每年從本小區物業經營收益中根據本規約第四十二條第1項約定的比例提取額度,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直至達到應續交金額;

3、由相關業主按應分攤的金額續交,產權不明確或產權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其續交金額從小區經營收益中劃轉;

4、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同時,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額度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直至達到應續交金額;產權不明確或產權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其續交金額從小區經營收益中劃轉;

若本規約約定續交資金來源無法實現,則由相關業主按應分攤的金額續交,產權不明確或產權屬於共同所有的物業,其續交金額由業主按比例均攤。

第五十一條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按照第二項方式在直接使用日常專項維修資金:

(一)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金額在xxxxxxx元以內;

(二)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支出,根據維修費的金額劃分爲:2000元以下(含2000元)爲小額維修,2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爲中修,20001元以上爲大修。不同標準的維修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1、小修項目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和該梯業主代表共同提出方案並附具計劃、預算等有關資料,由業主委會員主任委員或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書面同意使用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後,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維修。

2、中修項目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代表共同提出方案並附具計劃、預算等有關資料,並經維修所在梯兩位以上業主代表簽字證明(並經維修所在區域的業主代表及其他1位普通業主簽字證明,),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委會會議討論表決同意,由主任委員或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書面簽字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維修。

3、大修項目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方案並附具計劃、預算等有關資料,業主委員會主持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進行討論表決,經小區業主投票權數(面積權數)過半數以上同意使用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任委員或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書面簽字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維修。

4、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房屋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及房屋的現狀,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確需進行維修的,而該梯房屋達不到法定數量的業主書面同意使用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同意維修的,該梯房屋的全體業主必須執行;

5、日常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應由該梯(小區)房屋全體業主繼續存儲日常專項維修資金以確保維修資金充足。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存入業主委員會設立的帳戶,並以房屋本體每梯爲單位進行專帳管理,設立檔案。每梯房屋的全年維修項目及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公佈。

(三)不同意授權業主委員會使用日常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二條發生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後,依據相關流程規定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得以及時的維修、更新、改造,該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列支。具體申請流程依據本市《首期維修資金緊急使用辦事指南》。

物業服務企業無法完成緊急維修時,全體業主授權xxxxxxx(待定單位)xxxxxxx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代爲維修;維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按規定將相應款項支付給待定單位。

第九章違約責任及違約糾紛解決

第五十三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規約,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爲,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有權督促其改正。

第五十四條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有意見或建議的,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小區黨組織協調解決,或提請社區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五十五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造成物業損壞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連續三個月以上或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物業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擾亂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選舉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爲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xxxxxxx項共同管理權:

1、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委員;

2、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權;

3、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分配權;

4、參與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物業服務合同、本規約及其他文件的行爲,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間任意堆放的雜物,以恢復原狀;

2、對於佔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嚴重影響業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社區、業主委員會的見證下,採用拖車等強制方式解除隱患,費用由違規違約業主承擔;

3、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聯合業主委員會、社區,以書面形式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違規違約行爲通報其所在工作單位,由其單位協助勸導、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等。違規違約人是黨員的,可以由小區黨組織協助勸導,並通過書面形式將其行爲通報其所在黨組織,由黨組織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等。

第五十七條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本規約的,業主應當協助改正、消除影響,並在小區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約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的修訂、補充,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後,作爲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九條本規約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第六十條本規約向所屬街(鎮)、社區、報備,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各存一份,並向全體業主公示。

篇二:小區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物業管理區域

(一)座落:xx市xx區xx路xx小區。

(二)四至:

東至xx村路十號院小區:

南至xx北路:

西至xx路:

北至xx村路十號院小區: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物業共用部分明細詳見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第二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業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道路、綠地,但是屬於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三)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

(四)物業服務用房和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房屋買賣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章物業管理方式

第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下列第(二)種物業管理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自行管理;

(二)全體業主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全體業主依法選聘專業單位管理;

(四)全體業主依法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人管理。

採取第(一)種物業管理方式的,應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採用第(二)、(三)、(四)種方式的,雙方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共同對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管理、維修、養護,並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章業主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物業管理條例》《xx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定。

第六條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爲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範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範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之前,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第八條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並加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節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第九條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大小負擔。其中專有部分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應按照本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時補交。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

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用3個月以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欠交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及欠費金額;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向全體業主公佈上一年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並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實施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另行約定。

第十一條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示。

第三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本規約及業主大會決議使用、管理和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業主大會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並每12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一次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一幢或者一戶門號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次交存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者該戶門號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業主共同決定前述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經業主同意。

第十七條業主轉讓物業、辦理轉移登記後,其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一併轉讓。因徵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歸業主所有。

第四節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

第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人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的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應當公佈委託合同。

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委託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按時足額交納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相關供用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於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業主,及時與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建立供用合同關係,並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當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對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狀況以及物業項目進行交接查驗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

第二十三條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人以及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繫地址、通訊方式,聯繫方式變更的應及時進行更新。

第二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共用區域、部位或者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積極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人的服務和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二十六條業主應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

第二十七條業主不承擔共同管理責任,損害業主共同權益的,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一)、(二)、(三)、(四)(可多選)項成員權利:

(一)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

(二)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權;

(三)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分配權;

(四)利用業主共管車位的資格。

限制時限至業主承擔完成相應共同管理責任時終止,並以業主委員會公告確認爲準。

第四章共用部分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第一節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

第二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並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

第二節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人利用共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公共收益單獨列賬。

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額應當優先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餘部分的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三十條屬於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的公共收益,按下列第(一)、(二)、(三)種方式使用:

(一)用於補充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公共維修監管專戶;

(二)支付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行費用。

(三)業主大會決議通過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條屬於相關業主共用部分的收益用於補充相關業主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本小區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全體業主共用部分、部分業主共用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一節物業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築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文件的約定,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規約外,應當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並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爲,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人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中午12時至14時、晚間18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節假日,以及法律、法規及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施工時間段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人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合理使用水、電、氣、環衛等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五)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六)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1)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嚴禁鳴喇叭;

(2)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者登記;非本小區業主車輛或未經業主授權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3)機動車應有序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不得佔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規劃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4)電動車輛須在指定位置停放、充電,不得攜帶電池入樓;

(七)陽臺封閉,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陽臺封閉的有關規定。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者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者標語等;

(八)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及時清理寵物糞便,帶寵物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

(九)遵守《xx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十)遵守《xx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非小區業主或業主授權人員不得進入本小區,訪客進入需由有居住權的人員授權。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損壞、擅自拆改建築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擅自在小區張貼廣告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三)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四)違反國家規定,製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五)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爲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等充電,攜帶車輛電池入樓;

(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線;

(七)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八)製造超標噪音;

(九)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十)擅自通過設置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和亂堆亂放雜物等方式,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

(十一)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三)違反規定出租房屋。

如發生上述行爲,利害關係人有權投訴、舉報,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必要時可查閱監控取證,如過期仍未清理或恢復,放置在公共空間之個人物品可由業主委員會處理。如發生處理和恢復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爲人支付相應費用。

如發生上述四、六、八、十二、十三的行爲,利害關係人有權投訴、舉報,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其改正,若行爲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報國家相關部門。

如發生上述行爲,除維修和恢復成本外,可罰款行爲人100至1000元。

第二節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當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人提出申請,經其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人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兩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人對物業共用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用部分或者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者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應當由建設單位維修,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人直接組織實施,且需在組織實施開始7日內將維修內容、實施方案、效果和開支明細報業主委員會備案,並向全體業主公示,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第三節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屬於三十七條所列情況的,由物業服務人擬製維修方案,報業主委員會備案,向業主公示後組織實施;其中費用在2萬元以上的,由物業服務人擬製維修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相關業主共同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人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第四節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規約作爲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後,當事人應當於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條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者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者轉租的,業主委員會有權書面責成業主、物業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爲。

第四十一條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專項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四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規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爲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授權業主委員會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提供應急物業服務,此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權要求其改正;行爲人需在業主委員會發出改正和賠償要求正式公告和通知起15日改正或支付。

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與損害物品等值賠償金;

(二)恢復原狀所需的人工費和管理費等;

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支付賠償和罰款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從業主委員會發出改正和賠償要求起15日開始,向全體業主或者相應業主支付每日10元的違約金;

並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限期未改正的,業主大會也可以依本規約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違反規約之人拒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由相關業主承擔。

第八章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第四十六條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調解;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

(三)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其中物業使用人包括臨時進入小區的快遞員、訪客等人員。

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十八條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如有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條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規約,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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