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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參加街道社區助理的實習活動總結作文

暑假參加街道社區助理的實習活動總結作文

暑假參加街道社區助理的實習活動總結
2011年7月15日,海珠區大學生實習活動月啓動儀式在昌崗街順利舉行,參加這次實習活動的有中大、廣教、廣警、仲愷等大學的學生。而我,是以一名志願者的身份加入實習的行列,這也是我第二個暑假參加街道社區助理的實習活動,也許正是這些原因,所以我和一位街道的工作者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就關於此項活動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都認爲是雙贏的好活動,既可以給大學生一個實踐的機會,也可以利用大學生的智力資源優勢幫助街道工作人員。
  我是學習法律專業的學生,法律是一門理論性和實際行均要求很強的學科,在掌握紮實的理論知識的同時,要能夠帶到生活中。將理論聯繫實際總結出一套屬於自己但又不違背法學原則的道理.對於理論知識的掌握就不用說了。熟練背記應該掌握的書面知識,並能聯合抽象性與其他分類知識適當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論體系,就要實現第二次飛躍,把理論帶到實踐中。
  帶着學習的態度,我來到了瑞寶街司法所,面對的是社會最底層的老百姓,讓我對他們的生活有了更深的瞭解,也讓我更進一步地瞭解街道處理事情的方式方法,更讓我學到一些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接觸了許多事情,包括居民法律的諮詢,法律的求援,法律調解,還有比較新的,在學校沒有學過的未寫入刑法的刑罰新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我國的“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不過它也有限制,只對如下幾類適用:
  第一類是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刑法》第33條、第38-41條、第55條、第78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21條,《警察法》第6條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7項,都對管制刑及其執行,做了多方面的規定。 第二類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刑法》第72-77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7項,都對緩刑的適用和執行,做了多方面的規定。
  第三類是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刑事訴訟法》第214-216條、《監獄法》第17條、第25-28條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7項,都對緩刑的適用和執行,做了多方面的規定。
  第四類是被假釋的罪犯。《刑法》第79條、第81—86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21-222條,《監獄法》第32-34條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7項,都對緩刑的裁定和執行,做了多方面的規定。
  第五類是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執行的罪犯。這類罪犯實際上包括兩種人一種是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這類罪犯數量極少。另一種是判處主刑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主刑執行完備後釋放到社會上的罪犯,這類罪犯有一定的數量。
  目前,此項執行辦法還處在試點的階段,諸多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法律依據不足、人手不足、經費不足、沒有專業的培訓、志願者配套體制不健全、各個部門的溝通也存在很大問題,加上街道工作的重點不在於此,所以大家都只能接受一小部分的矯正對象,還未能全面鋪開。雖然如此,但我還是覺得這是一種趨勢,因爲這種方式更加人性化,有利於減少監獄的壓力,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個月的實習經歷已經結束,現在想起來實習的情景還是歷歷在目,既有邱所的循循善誘,有文姐的無微不至的關心和勇哥教給我深刻的人生道理,也有自己的懵懵懂懂、不知所措。所幸的是:這一個月的時間沒有白白的流失,我學到很多,也收穫很多,雖然有的時候感覺很累,但是很幸福,正所謂沒有人能隨隨便便成功。不管結果如何,我努力過了就無悔!千言萬語都指向一句話:“實習真的是對我的一次鍛鍊,給了我理論迴歸實踐的機會,讓我更清晰地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也讓我更堅定了學好法律的決心。最後謝謝你們給我們一次實習的機會,讓我們在實習中漸漸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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