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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作文

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作文

第一章業主大會

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作文

第一條本業主大會名稱爲xx市xx區xx路xx小區業主大會。

第二條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或者補助的標準,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五)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牴觸的決議;

(六)決議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管理人;

(八)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牴觸的決議;

(九)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制定物業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的應急預案;

(十一)決議申請分立或者合併物業管理區域;

(十二)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十三)決議申請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十四)決議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十五)決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十一)項事項,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調整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第十二)項事項,應當由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第一)項事項至(第十)項及(第十三)項至(第十五)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前款第十二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1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爲每年12月31日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徵詢業主意見,並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並報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派員列席會議。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業主或總人數佔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的;

(二)經業主委員會半數(含半數)以上委員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以上的;

(四)業主委員會認爲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有牴觸,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職責的,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對提議業主人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覈查或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啓動電子投票系統(“xx業主”APP)覈查,並作出是否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書面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自行覈查的結果有異議的,業主可以於自行覈查結果公示後三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啓動電子投票系統(“xx業主”APP)覈查,並將覈查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或者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並重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應當由監事會根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或者未設立監事會但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於相關業主提出申請後十日內責令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指導、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相關事宜進行表決,並進行監督。

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書面形式或者通過互聯網方式召開;

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業主大會選擇以下第(二)1種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1、以幢爲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2、以單元爲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第八條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幢、本單元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及維修等事項;

業主小組通過召開業主小組會議履行上述職責。業主小組會議的召集人由該小組業主推選的具有業主身份的人士擔任,會議議事程序參照本規則中業主大會會議程序執行。

業主小組依法履行上述職責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牴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小組未及時改正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予以討論,並作出決議。

第九條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由業主自薦或互薦的方式產生,業主代表不能代替業主本人作出決定。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表決書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或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設提案箱或提案簿,並安排專門的委員每月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業主代表就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的時間、地點等。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如何處理。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負責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後草擬議案,制定徵詢意見表或表決票。覈實業主情況。

業主情況以首次業主大會覈實後的業主名冊爲基礎,以後每次業主大會會議,由業委會按下列原則修訂:

更改已在業主大會備案的專有面積的業主的,需要提交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明,沒有取得產權證明的需持購房合同原件、全款發票原件、契稅繳費證明更改備案業主,並提交相關複印件。

增加未在業主大會備案的專有面積的業主的,除需按上述情況提交相應材料,還需符合規劃,並由住建委、房管局等部門認證。

(二)發佈公告

業主委員會應當於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召開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形式;2。會議日期、地點;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可視情公告待表決事項和文件名稱列表,文件較長的具體待表決的文件可以採用電子公告的方式);4。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公告期內,業主可以對擬表決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參考,可以對擬表決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並接受業主質詢。擬表決事項經修改後應重新公告,公告期不少於十五日。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召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已經完成“xx業主”APP認證的小區六十日內完成。

發生嚴重疫情、國家管控、地震、火災等影響業主大會會議進行的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時,業主委員會或換屆小組應當決議是否需暫停投票,並及時向業主公告,待恢復正常再重新啓動業主大會會議,其中暫停時間不計入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間,並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三)會議召開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投票日期7日前發放徵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

(四)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現場表決、書面表決或採用互聯網方式表決,採用互聯網方式表決的,應當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對現場表決形式、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電子投票系統(“xx業主”APP)覈查。對書面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結果公佈之日起14日內向業委會提出申請對選票進行覈查,覈查範圍僅限本人所投選票或本人作爲被委託人所投的選票,業委會需在7日以內公佈覈查結果。覈查結果公佈以前不影響現場或書面表決結果的效力。

(五)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業主委員會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並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印章後永久存檔。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其所有書面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以上。

業主大會會議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遵守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業主以外合法佔有、使用物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但是不限於物業的承租人。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申請改正或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託書並根據委託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自然人蔘加;

(二)業主爲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

(三)業主爲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四)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第十三條採用書面形式表決的,表決票的送達視爲業主參與業主大會會議;採用互聯網方式表決的,註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併成功認證爲本小區業主即視爲業主參與業主大會會議。

表決票的送達與回收可同步進行,下列情況視爲表決票已送達:

(一)按業主大會公告的時間地點業主本人當面領取,或專人送達;

(二)按業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聯繫地址郵寄送達;

(三)以業主大會備案的業主電話打電話告知業主自取;

(四)將選票通過業主實名註冊的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平臺通知業主自取。

表決票的送達情況需以簽字、照片、錄像、錄音等法律法規認可的方式留存。

採用書面形式表決的,表決票以固定票箱、流動票箱、電子票箱和數據電文等方式回收。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按下列第1、2、3、4項約定方式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在每次召開業主大會前由業主委員會在公告中約定,未約定的按第3項約定處理:

1、視爲同意;

2、視爲不同意;

3、視爲棄權;

4、視爲同意已表決的多數票意見。

爲保障多數業主權益,採用書面形式表決的,業主委員會應儘量多的組織回收選票,表決票送達但未回收的數量不得多於100戶,若多餘100戶,則多出的表決票權需要去掉,具體操作辦法由業主委員會決議。

第十四條業主的表決權按照面積和人數計算。

本小區業主大會建築物總面積基數爲首次業主大會覈准的建築物總面積:78938。97平方米,在首次業主大會的總面積基礎上業主委員會按下面的方法確定是否需要增加或減少。

建築物總面積增減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地上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按照規劃建設的已經辦理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車庫、車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且表決與地下車位無關的議題時不計入面積;物業區域內的人防、車庫不計算面積表決權數;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地下空間、攤位等特定空間不計算面積表決權數;未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擁有的專有面積不計入建築物總面積;按照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對因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而被限制選舉權、表決權的業主所擁有的專有面積不計入建築物總面積。

業主的人數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業主必須攜帶購房合同原件、全款發票原件、契稅繳費證明方可具有選舉權和表決權;(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但按照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對因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而被限制選舉權、表決權的業主人數不計入總人數;未計入建築物總面積的位置對應的業主、權利人不計入總人數。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開展和維持正常工作必須的工具購買或租賃費用和電話費、紙張費、郵遞費等日常辦公等費用;

(二)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需要的會議費用;

(三)小區物業招標、共有部位經營產生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評估、公告、招標等費用;

(四)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聘請律師、取證等費用;

(五)有關人員工資和津貼;

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給業主委員會委員和經過公示的固定工作人員發放勞務補助。金額按不超過下列標準發放:

(1)業主委員會主任,500元/月;

(2)業主委會副主任,400元/月;

(3)業主委會委員,300元/月;

(4)兼職或專職祕書、會計、法律顧問(由業委會根據工作量和市場行情商議決定)

(5)業委會聘請並經過公示的其它工作人員200元/月;

(6)樓長、樓棟志願者負責人100元/月(通訊補助);

(7)志願者15元/小時,每日不超過60元。

(六)工作需要的財務審計和律師諮詢費用;

(七)對小區公共部位進行建設、維修和改造的費用;

(八)對小區建設有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困難羣衆的慰問費用,每次不超過100元;

(九)其它經業主大會同意的額外開支。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支付對象如下: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開展工作的經費,不得強制要求物業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承擔,其工作經費來源,採用下列第(一)(二)(三)種籌集方式:

(一)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和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向業主公告後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個人自願捐贈;

(三)企業捐贈或冠名贊助;

(四)業主必要時候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相應費用;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和本議事規則進行財務管理,經費收支賬目於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當支出項目超出上述支出範圍、單個項目費用超過5萬或年度總支出超過20萬時需進行年度審計,由業主委員會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並向業主公示。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向社會公告,並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書面報告,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財務清算工作:

(一)建築物滅失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大會無法續存的。

財務清算結束後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大會註銷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註銷等手續,因爲物業管理區域合併或者分立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給調整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建築物滅失的或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大會事實滅失的,業主大會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給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三)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並向業主公示;

(四)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並在必要時可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進行審計、委託監理機構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再次籌集;(審計、監理費用應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五)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爲進行制止,對嚴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提請業主大會按管理規約第二十七條、三十五條和二十七條執行;

(七)製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八)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每半年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交納物業費、停車費情況;

(九)協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合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十一)擬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當支出項目超出第十五條所列支出範圍、單個項目費用超過5萬或年度總支出超過20萬時需要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三)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四)審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必要時可對物業服務人物業費收支情況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在物業費中支出,並於審計結束後兩個月內向業主公告。

(十五)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諮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六)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爲,可以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

(十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1)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侵害業主共有資產、公共收益、合法權益的行爲,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和主張權益。

(2)授權業主委員會就專項維修資金以及任何個人和團體侵佔小區公共部分及損害共有設備設施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3)上述兩項授權所涉及訴訟相關費用,使用本小區公共收益收入支付,費用項記入業主大會經費。

(4)授權業主委員會利用本小區電梯、外立面、公共通道等共有場地和空間進行廣告、租賃等經營活動,經營方式和內容需向業主公示,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收支方式按照本議事規則執行。

未經業主大會和人民法院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干擾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爲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

業主是自然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符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中關於居住期限的要求;

(四)不存在欠繳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情況;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物業服務人無直接的利益關係;

(六)未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七)未有違反本小區《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行爲;

(八)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九)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主任委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羣衆基礎;

(二)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蔘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由一個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業主可以授權共有人蔘加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設委員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1名。

本物業管理區域選舉候補委員3名。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並在推選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名單。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主持制訂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彙報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六)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二)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參與制訂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五)密切聯繫業主、業主代表,廣泛瞭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六)承擔業主委員會佈置的專項工作;

(七)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委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遞補委員的任期爲原委員的剩餘任期時間。補選委員的任期從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組建換屆小組,並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由換屆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起草任期屆滿的委員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學歷、工作履歷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應業主書面要求組建換屆小組。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且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履行職責,並做好上述更換選舉籌備工作。換屆小組成員組成依照籌備組的人員構成組建。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首先產生待選候選人,產生辦法如下:

1、業主自薦或者50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

2、業主委員會直接聽取業主意見,經彙總後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3、業主委員會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得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4、社區(村)黨組織推薦;

(二)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當待選候選人人數不大於業主委員會成員數的兩倍(14人)時,待選候選人可全部爲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當待選候選人人數大於業主委員會成員數的兩倍(14人)時,由業委會或換屆小組決議確定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由業主委員會與候補委員協商確定補足人選,當無法協商時,按得票順序自動補足;候補委員名額用完,出現業主委員會委員經遞補人數仍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業主委員會應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增補委員,在委員增補完成之前,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其它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動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示:

(一)任職期限屆滿的;

(二)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長期無法履行職責的;

(四)被依法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並經批准的;

(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委員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虛構、篡改、隱匿、譭棄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三)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妨礙業主委員會換屆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五)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六)將業主共有財產借給他人或者設定擔保等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七)與物業服務人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務的經濟往來或者利益交換;

(八)泄露業主信息;

(九)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項至第(五)項行爲的,業主委員會應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2個月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爲有必要的或者業主委員會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工作報告內容應與本規則第十六條約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相一致,並分爲日常工作報告、特定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計劃等部分。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並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職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可以自行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一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三)會議召集人應提前三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六)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蔘加會議。有特殊原因不能現場到會的經召集人同意可以通過網絡在線參會討論,並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實現簽字和參與表決,在線參會委員與線下參會委員的表決具有同等效力,確定的事項應當經半數以上的委員簽字同意;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並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八)業主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三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確定的重要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涉及以下重要事項的,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前應當先行召開業主意見徵求會,公開聽取業主的意見,並可以邀請業主代表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代表可自願報名或由業主小組推選產生:

(一)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

(二)擬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

(三)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

第三十五條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答覆。第三十六條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保管,需要使用印章的,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確認後方可使用。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暫時保管人,並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責範圍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應當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記錄應當存檔,業主有權查閱印章使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未依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決定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告,並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印章遺失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應設在物業用房,須爲單獨用房,物業服務企業應保障業委會辦公基本的水電暖供應,水電暖等開支從公共能源費或公共收益列支。

第四十條下列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並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及業主委員會產生、委員產生、備案及更新備案的材料;

(五)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專項服務合同等;

(六)業主清冊及聯繫方式;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八)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十)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

(十三)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記錄和工作檔案查閱記錄;

(十四)業主委員會工作中產生的其他書面材料和音像資料;

(十五)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檔案資料遺失的,由檔案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檔案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屬於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的收支範圍按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約定執行,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

(二)財務管理人員由出納、會計和主管財務委員(業委會成員)組成。出納負責現金的提取和存入;會計負責賬目的記錄和核對;主管財務委員負責現金和賬目的吻合性。

(三)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在取得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和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向業主公告後的其他合法收入統一由負責財務管理的會計或者出納入賬,並出具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收據。嚴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

(四)正常開支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年度財務預算爲準,在財務預算內的開支1000元(不含)以內的開支,由業委會主任審批,1000元(含)以上由業委會主任和主管財務委員審查簽字後方可開支,但超出年度財務預算的費用由當事人書面申請,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方可使用與劃轉。

費用報銷須經辦人或當事人提供合規的發票或收據在報銷單據上說明開支用途並簽字,業委會主任和主管財務委員簽字後交財務報銷。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議事規則進行財務管理,業主委員會可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並申領U盾,如申領U盾需至少2枚,指定專人分別管理2枚銀行U盾,財務賬目實行公開化,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按第十七條十二款之規定提供審計報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六)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爲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

(七)在財務總結年度內,業主大會的資金使用有節餘時,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資金髮生不足時,可發起募捐活動,無法通過募捐解決的需要業主分攤的由業主委員會草擬籌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業主、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侵佔屬於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所有的資金;侵佔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所有資金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在工作需要資金允許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公開招聘1名祕書、1名法律顧問、1名會計。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具體聘請辦法、人選、具體職責及其任免。

業主委員會聘請工作人員應經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同意,登記留存外聘人員的相關信息資料,並將聘用人員名單和主要工作內容向業主公示。業主委員會成員及外聘相關人員自行承擔所得補助的稅費。

第四十三條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保管人,並完成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時保管。

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後,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議事規則根據本小區首次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如有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本議事規則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業主以外合法佔有、使用物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的承租人。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議事規則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十六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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