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任何一項規定都不可能包羅萬象,而且也不能保證有了規定,就一定能夠取得怎樣怎樣的效果。這裏關鍵要看黨員領導幹部能不能引起重視並自覺地按照規定去做、去行,還要看執法者能不能嚴格執法、嚴肅執行。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說,應該說絕大多數還是比較好的,但是的確也有一些黨員領導幹部不怎麼的。他們從入黨之初、爲官之始,就沒有端正動機和態度,“一切向錢看”、“人不爲己,天誅地滅”的腐朽思想佔據了他們的頭腦,爲了攫取錢財,到了近乎瘋狂的地步,根本不把國家的法律法規放在眼中,哪怕就是有明晃晃的刀子懸在面前,也是“面不改色心不跳”,依然我行我素、爲所欲爲。在他們心目中,“我就是老大,權就是一切”。即使中紀委有“30日內”坦白從寬的規定,他們也會不以爲然。
那些深諳官場之道、工於心計的官員,通常都是存在僥倖心理的。他們不是不知道自己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就是背離了黨的“全心全意爲民服務”宗旨而成爲“全心全意爲人民幣服務”的違法行爲,只是他們覺得只要你不講、我不說,是不會有人知道的,雖然中紀委給了30天主動說明情況的機會,但是他們一般是不會在意的,不到東窗事發的那一天,他們是不會“醒悟”和“悔改”的,因爲他們已經麻木了。不要說“30日”,就是“3天”,對他們也沒有約束力。自XX年5月30日《規定》頒佈之日起的30日內已經過了些日子了,不知有幾個主動向組織上說清問題的呢?筆者沒做過調查,但估計不多。
有鑑於此,要想使法律法規的尊嚴不受到傷害,不至於使法律法規成爲一種擺設,就必須依靠執法者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中國向來有“先禮後兵”、“敬酒不吃吃罰酒”的說法,教育不成、警戒不行,就得動刀、動槍、動真格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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